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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负担

摘要

Hazardous Imposition,指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履行不能的事实,由此产生的不利益的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分担。实践中,危险负担的理论主要解决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损害由谁承担的问题。危险负担在各国立法例和理论上有较大差别。法国、意大利、日本、瑞士和德国普通法继受罗马法,在特定物的移转采债权人负担主义;英美法采所有人负担主义;苏俄民法和泰国民法等采债务人负担主义。中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采所有人或占有人负担主义较为妥当。理论上也有将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归入危险负担的范畴,但因其包含可归责于债权人事由的情形,故严格讲不应属于危险负担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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