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ay in Receipt,又称“
债权人迟延”。指
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受领。依受领迟延的
法律效果可将受领迟延分为两种情况,(1)是
债权人不负受领
义务,此时受领迟延仅减轻
债务人的
责任;(2)是债权人负有受领义务,受领迟延可依
债务不履行的原则处理。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有:(1)债务的性质要求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协助。对于不须债权人协助的债务履行,如为债权人除草等,债务人可自行完成债务履行,不能构成受领迟延。(2)须债务已届履行期。未届履行期的债务人一般不得提前履行,故不能成立受领迟延。未定履行期的债务,债权人未经
催告并给予合理准备时间的,也不成立受领迟延。(3)须债务人已提出或
实际履行。债务人已提出或实际履行指债权人已处于可以受领的
状态。(4)须债权人不为或不能受领。债权人不为受领包括债权人拒绝受领和需要债权人协助而其未为协助。不能受领指因债权人自己的原因客观上无法受领,如债权人
失踪、存放货物的仓库垮塌、场地未准备完毕等。 受领迟延的
法律后果有:(1)债务人注意义务的减轻。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时,债务人仅就故意或重大
过失负责。(2)
停止支付利息。金钱债务的受领迟延中,利息债务自受领迟延时起向后消灭。(3)
孳息返还的范围缩小。债权人受领迟延后,债务人仅须返还已收取的孳息,对以后所生的孳息不负收取义务,对已收取的孳息的减少或
灭失仅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形负责。(4)债务人可以请求
标的物的保管费用和因受领迟延而增加的其他费用,包括
提存费、往返运费、通知费用等。(5)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时可以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6)赔偿因受领迟延而生的其他
损害,如因债权人受领迟延而导致运送的
危险货物给债务人带来的损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