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ral Crimes Committed by One Person,“
一罪”的对称。
行为人基于数个
罪过,实施数个
犯罪行为,因而具备数个
犯罪构成的
犯罪。中国
刑法学界一般主张对于数罪可作以下分类:(1)以行为人所犯数罪的罪质是否相同为
标准,可将数罪分为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同种数罪,指行为人基于数个相同的罪过,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因而触犯性质相同的
罪名或者具备同一犯罪构成的数罪。异种数罪,指行为人基于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数个性质各异的犯罪行为,因而触犯性质不同的罪名或者具备不同犯罪构成的数罪。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是否需要实行并罚,中国刑
法学界则存在不同主张。(2)以行为人所犯数罪是否应当受到合并处罚为标准,可将数罪分为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并罚数罪,指依法应当对其实行合并处罚的数罪。绝大多数异种数罪和部分同种数罪,属于并罚数罪。非并罚数罪,指无需实行并罚而依法或处断时仅以一罪论处的数罪。部分异种数罪和部分同种数罪,属于非并罚数罪。中国
刑法学界对于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的界定标准及其各自的范围,均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对于
牵连犯是否应当进行并罚,便存在从一重处断说、并罚说、双重处断原则说几种不同的主张。(3)一般以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是否实际构成数罪或者以
罪数形态的
法律本质为标准,可将数罪分为实质数罪与想像数罪。中国刑法学界对于实质数罪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将数罪分为实质数罪与想像数罪的分类方法,存在不同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