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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上述三类刑事案件,属于性质严重,危害极大,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较大的案件,因此,必须更加慎重。同时,处理这几类案件,无论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难度往往也比较大,这就需要法律、政策水平更高、业务能力更强的司法工作人员。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是适宜的,也是必要的,有利于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中级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刑事诉讼法既然将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也就必然成为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另外,它还有审判监督的任务。所以,划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宜过多,只限于上述三类刑事案件。
另外,对于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所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如何理解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甚一致。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时,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应判处其他刑罚或者应作其他处理时,不再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仍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报请移送的这类案件,应当.分别情形作出不同处理: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决定不予受理;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决定同意接受移送。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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