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ctoral Qualification,又称“
选举资格”。指符合
宪法和
法律规定享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公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可能性。即公民参加选举的资格和
条件。
选民资格是公民
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在早期的
选举制度中,公民
作为选民的资格受到许多必要的限制,特别是
财产状态的限制,选民资格成为社会上少数人所享有的政治
特权。如1791年
法国宪法规定,只有“积极选民”才有
选举权。所谓“积极选民”的一个重要判定
标准是在法国的任何一个地方至少已经交纳了相当于3个工作日价值的直接税,并须提出纳税依据;不能处于被雇佣的奴役地位等。根据这个标准,在当时法国2500居民中,只有430万人享有“积极公民”的
权利。对公民选举资格的不
平等限制还表现为妇女不享有选举权。如一直到1920年宪法第19条修正案出台,在美国妇女不享有选举权。在现代
法治社会中,公民的选举资格一般不受限制,但绝大多数
国家都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才能享有选举权。另外,依照法律被
剥夺公权的人也不具有选民资格。中国现行宪法和
选举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
期限,都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