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to be Elected,
公民依照
法律规定享有的被选为
国家各级代表机关代表和其他由
选举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的
权利。被
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
政治权利,在广义上属于选举权的范畴。在历史渊源上同选举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似点。公民的被选举权与选举权有着密切联系,但两者在权能的内容上和权利资格上有所差异。公民被选举权的权利有两种,一是有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权利;二是有被选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同选举权相比有下列几点差异:(1)年龄要求不同。有的国家
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被选举权的年龄要求高于公民选举权的年龄要求。有的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公民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以及国家公职人员有不同的年龄要求。(2)居住
期限的要求不同。有的国家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担任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国家领导人的居住期限、地点和成为本国公民的时间作了较严格的限制。(3)一些特殊要求的不同。这些特殊要求包括公民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领导人应具备本国
出生公民资格、有读写能力等。(4)法律限制
条件的严格程度不同。有的国家宪法和法律对公民
作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资格作了比选举权严格得多的法律限制。中国注重用宪法和法律来保障公民的被选举权。1954、1975和197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享有被选举权的条件,在第34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79条又对公民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年龄作出了比一般被选举权年龄更高的要求。该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