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摘要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所谓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以上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为了正确适用简易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列举了五类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起诉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下一篇起诉的方式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