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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陪审员制度

摘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案件共同进行审判的一项制度。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途径。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就开始确立了法院审判案件吸收群众代表参加陪审的制度,以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为了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我国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将人民陪审作为一种制度予以确定。后来这一制度虽几经起落,但最终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我国三大诉讼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三人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该条第2款还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行政诉讼法第46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由此可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实行的一项审判制度。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人民陪审员的条件。该决定第4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该决定第5条、第6条还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2.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和任期。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
3.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范围。该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4.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名单确定。该决定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5.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根据该决定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2)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3)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时,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4)有权参加培训,以提高自己的素质。(5)有权获得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同时,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亦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等。
6.人民陪审员的奖惩。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1)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3)具有该决定第5条、第6条所列情形之一的;(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陪审员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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