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公开制度
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由此可见,审判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所谓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审判公开是提高审判公信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志。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防范司法腐败的发生;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有效地调动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性,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度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公开审理:
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根据我国保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种。为了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国家利益,凡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律不公开审理。
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秘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名誉,尤其是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名誉,凡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一律不公开审理。
三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这样做可以防止未成年犯罪人遭受创伤和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有利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
四是经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某些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据此,为了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名誉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这些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如何落实审判公开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为:
1.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外都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6)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同时,还明确规定,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1)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2)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
2.对公开审判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
3.对违反公开审判制度的行为规定了法律后果和责任。凡是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1)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4.对公民旁听审判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审判作了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根据法庭现场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旁听的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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