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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审终审制度

摘要

 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同时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该一审判决和裁定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亦存在“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的例外情况。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所有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均实行一审终审,即它的一审判决、裁定,同时也是终审判决、裁定,不存在对它的判决和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而引起二审程序的问题,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其次,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亦实行“一审终审”。这些案件一般无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只需对事实作出认定,而且有的时间性较强,需及时作出判决,故而实行一审终审。再次,判处死刑的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即使经过了一审。二审程序,其判决、裁定仍未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过“第三审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其判决、裁定才能交付执行。因此,判处死刑的案件实际上是三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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