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rcuit Justice,
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出
审判人员组成临时
法庭巡回法庭,在
管辖区域内巡回
审理案件的制度。有些西方
国家在审理
刑事案件时,也曾实行巡回审判。例如,英国在1971年前,高等法院王座法庭可派出
法官在伦敦以外的大城市巡回审判刑事案件。一年举行4次。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必须由巡回法院审判。英国划分为若干个巡回区。由于罪行的不同,每一级法院有特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对某些案件由相应级的法官巡回审判。在美国,全国分为11个巡回区,各设一个
上诉法院。最高法院法官被指定到巡回区上诉法院巡回审判。中国
民主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根据案情的不同和使审判适应
战争环境的需要,较早地确立和实行了巡回审判。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各级裁判部可以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地点审判比较有重要意义的案件,以吸收广大群众参加旁听。1944年的《晋冀鲁豫边区太岳区暂行
司法制度》规定,
第一审、第二审、
第三审均可组织临时流动法庭,公审有关群众性的重大案件。1944年10月颁布的《苏中区处理
诉讼案件暂行办法》将巡回审判确定为审判案件的五种方式之一,规定审判人员在划分的区域内分
期日巡回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仍然
保留有巡回审判制度。1951年9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7条规定,人
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在院内审判外,应视案件需要,实行就地调查、
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1991年中国《
民事诉讼法》仍将其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
司法实践
证明,这种审判方式有助于及时、正确
审结案件,有助于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国现行的《法院组织法》和《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巡回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