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法》规定:海关应依法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业务。
海关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并可调查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等有关材料;对其中与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嫌疑人的身体;对走私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8小时。上述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附近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六)海关为履行职责,可配备武器,具体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