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就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国土和政治、行政权力的划分。
一般说来,行政区划是以在不同区域内,为全面实现地方国家机构能顺利实现各种职能而建立的不同级别政权机构作为标志。行政区划的层级与一个国家的中央地方关系模式、国土面积的大小、政府与公众的关系状况等因素有关。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以促进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便利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和适应经济发展为宗旨。其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有利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2.有利于经济发展。
3.有利于巩固国防。
4.有利于民族团结
5.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3.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行政区域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域的设立、调整、撤销和更名。这些都必须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其法律程序包括: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须经国务院审批。
3.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的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由于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涉及地方间的利益关系,对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我国政府非常重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1981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1988年12月国务院通过井于1989年2月3日发布实施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关于区划管理的规定》等法规,使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有了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1条规定,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可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与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并不相同。也就是说,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不是有权进行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而是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即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在此问题上的主要职责是:第一,会同有关部门,如土地主管部门等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与下进行调解;第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但民政部门不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决定机关,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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