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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令

摘要

Order of Payment,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所签发的命令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强制性文书。在中国,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有债权文书。申请书应载明如下事项:(1)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当事人缺乏诉讼行为能力的,应载明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2)债权人请求支付金钱的数额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额,同时载明已到履行期限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请求发出支付令的基层人民法院。债权人的申请,经基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应当记载如下事项:(1)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2)债务人应当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数额、种类;(3)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如果经审查,发现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债权人不得对驳回申请的裁定提出上诉。应当指出,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后,不得就同一请求另行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因债权人的申请而行使该案件管辖权。人民法院将支付令合法送达债务人后,如果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效力主要是指执行的效力。具体而言,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清偿。债务人没有履约能力的,应当及时向法院和债权人说明原因,并作出分期偿还计划,同时提供可靠的担保。此外,还应规定最后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执行。如果债务人于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的申请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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