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der of Payment,
法院根据
债权人的申请所签发的命令
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
有价证券的强制性文书。在中国,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应向
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有债权文书。申请书应载明如下事项:(1)债权人、
债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
住所。
当事人缺乏
诉讼行为能力的,应载明其
法定代理人或
诉讼代理人。(2)债权人请求支付金钱的数额或者有价
证券的种类和数额,同时载明已到履行
期限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请求发出支付令的
基层人民法院。债权人的申请,经基层人
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
条件的,应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应当记载如下事项:(1)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2)债务人应当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数额、种类;(3)
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4)债务人在
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后果。支付令由
审判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如果经审查,发现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
裁定,驳回申请。债权人不得对驳回申请的裁定提出上诉。应当指出,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后,不得就同一请求另行
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因债权人的申请而行使该
案件的
管辖权。人民法院将支付令合法
送达债务人后,如果债务人未在法定
期间内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
法律效力,这种效力主要是指
执行的效力。具体而言,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清偿。债务人没有履约能力的,应当及时向法院和债权人说明原因,并作出分期偿还计划,同时提供可靠的
担保。此外,还应规定最后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执行。如果债务人于法定期间内对
支付令的申请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
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