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的申请
支付令的申请,是指
债权人向
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文件,请求人
民法院签发支付令,要求
债务人履行
债务。提出申请的
债权人称为申请人,被请求履行
义务的债务人称为被申请人。
(一)申请支付令的
条件
根据
民事诉讼法及
最高人民法院的
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
标的必须是金钱和
汇票、
本票、
支票以及
股票、
债券、
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
证券以外的其他
财产给付请求,不适用于
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
证据。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请求签发支付令;申请人不写明请求的事实和证据,也不能按督促程序发布支付令。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义务。所谓对等给付,是指双方
当事人之间给付义务是双方的。债权人要申请支付令,只能是债务人一方有给付义务,而债权人则并无任何给付对方的义务。
4.支付令必须能够
送达债务人。能够送达,主要指能够通过法定的
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实际送达债务人,主要包括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人民
法院对于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需要域外送达,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
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二)提交申请书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必须提交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1)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债权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4)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可供
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交必要的
证据材料,如
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
合同、收据等。
(三)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
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此条款对督促程序的
级别管辖做了明确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
审理此类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