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由
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和处理,这种审查包括两部分:
(一)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
这种审查应从接到申请人申请书之日起即开始,并在5日内审查结束,通知
债权人是否
受理其申请。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和申请能力;(2)申请是否符合法定
条件和方式;(3)申请手续是否完备;(4)申请是否应由本
法院管辖。这些审查都以申请人的请求及附属文件为基础,不需询问
债务人。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请符合上述要求,应按
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在5日内通知
债权人予以受理。
(二)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
人
民法院受理了支付令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内容上审查。这种审查应在法院
决定受理申请之日开始,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发布支付令的决定。审查内容包括:(1)进一步查实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
证据;(2)债权
债务关系是否明确;(3)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这种审查只采用书面方式,不需
开庭审查。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否则应以
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