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
裁定在发生
法律效力后执行。据此,执行的依据是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已过法定
期限没有上诉、
抗诉的判决、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2004年7月26日发布、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生效的《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
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7号)指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195条和第208条规定的精神,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
4.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死刑的以及核准在
法定刑以下判处
刑罚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