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通过进行审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处理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书面决定,叫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有一、二审之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判决书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要写明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及案件的编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其次,案由。这是对该案的性质和内容的概括。例如:“离婚”、“继承财产” 等。此外,还要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答辩的主张,以及各自的理由和有关证据。
第三、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及适用的法律。
第四、判决结果。这部分是判决的主文,是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作出的结论。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具体。
第五、诉讼费用的负担。应当在判决书中确定诉讼费用是一方负担还是双方负 担,如何分担。因为此项不是判决结果,当事人不能单独就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
第六、上诉事项的交代。包括上诉的期限、上诉的法院及上诉的程序。
最后,署名。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应当在制作的判决书上署 名,并写明判决的年、月、日,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