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
持票人向
付款人出示
票据,请求其表示
承兑或者付款的
行为。提示包括承兑的提示和付款的提示。提示本身不是一种
票据行为,而是票据行为的前提和必要的手续。票据是
文义证券和提示
证券,持票人行使
票据权利时必须向
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使其了解票据的内容,并
证明自己是票据
权利人。如果未提示票据而提出请求,票据
债务人有权拒绝,并且不因此而负迟延
责任,也不产生
时效中断的效力。 提示的双方称为提示人和被提示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的人即为提示人,通常为持票人。受承兑提示和
付款提示的人即为被提示人,
票据付款人为被提示人,另外
担当付款人或
票据交换所也可以
作为被提示人。提示应当在提示
期间内提出。有关承兑或付款的提示期间,
票据法都规定有一定的
期限。关于承兑的提示期间,根据中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当在
汇票到
期日前向付款人
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
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关于付款的提示期间,根据中国《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
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