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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

摘要

Present,持票人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其表示承兑或者付款的行为。提示包括承兑的提示和付款的提示。提示本身不是一种票据行为,而是票据行为的前提和必要的手续。票据是文义证券和提示证券,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使其了解票据的内容,并证明自己是票据权利人。如果未提示票据而提出请求,票据债务人有权拒绝,并且不因此而负迟延责任,也不产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提示的双方称为提示人和被提示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的人即为提示人,通常为持票人。受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的人即为被提示人,票据付款人为被提示人,另外担当付款人票据交换所也可以作为被提示人。提示应当在提示期间内提出。有关承兑或付款的提示期间,票据法都规定有一定的期限。关于承兑的提示期间,根据中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当在汇票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关于付款的提示期间,根据中国《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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