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lateral Legal Act,又称“单方
民事法律行为”,“单方
行为”,“单独行为”,“一方行为”等,对称于“
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
法律行为”。指仅基于
当事人一方
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
法律行为。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确定不同种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单方法律行为的
法律特征是其效力成立仅需依赖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此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
公序良俗,无需相对人和其他人的同意就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
法律后果。按照
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单方法律行为又可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前者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需向特定人做出,但无须其
承诺,如同意、撤消
代理、
私生子认领等,又称相对的单方法律行为;后者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无须针对任何特定人做出,如
遗嘱、放弃
继承、
捐赠财产等,又称绝对的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只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但此一方当事人可为单数,也可为多数,如
共同代理中,多数人做出的若干意思表示共同构成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仍属单方法律行为,其中一个或数个意思表示无效,原则上不影响其他意思表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