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miss of Legal Person,指基于某种法定原因的发生而使
法人消灭的一种程序。法人解散可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又可分为法人成员的解散和
债权人的解散,而强制解散又可以分为
法院强制解散和主管机关强制解散。(1)法院强制法人的解散。在法人的目的和
行为违反
法律、无法实现或
不能清偿自己的
债务,或当
公司法人设立的基础丧失,
公司法人从事越权行为或公司事务陷入僵局时,基于法人成员、
行政机关、公司本身以及
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可以颁发法人解散令,对公司予以
清算。这是
营利性
社团法人解散的重要方式。(2)法人主管机构强令法人解散。在
现代民法中,当法人的目的或行为违反法律、
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时,主管机关不能依职权而解散法人,须经法院之宣告,始可强制法人解散。在中国,
行政机关有权责令法人解散。依中国有关法律,如果
企业法人擅自改变经济性质,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领取
营业执照后不从事经营满法定
期限,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法人执照,抽逃资金、隐匿
财产逃避债务等,登记主管机关可以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强令其解散。同样,
社会团体法人如果有某些违反法律和其章程规定的活动,登记管理机关亦可依法
撤销登记,强令其解散。(3)法人自愿解散。法人在设立以后,基于一定的原因的发生,可能会自行解散其组织。法人自行解散的原因主要包括:法人因其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而解散;法人因其成员的决议而解散;因法人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
社团法人因法定人数不足而解散,如公司因
股东少于二人而解散。(4)债权人的自愿解散。当企业法人因资不抵债而陷入
破产时,如果
债权人会议决议公司解散,进入清算,则为债权人的自愿清算。根据英国法律,如果公司拟自愿解散,但公司董事没有发表公司有
清偿其债务能力的法定声明和宣告,则公司必须召开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可以作出法人解散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