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son under Guardianship,是指在
监护关系中,处于监护之下的人。对被
监护人范围宽窄的不同定义,
决定了广狭两种不同意义的监护。广义监护的被监护人是指一切
未成年人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
无行为能力的
成年人。狭义监护的被监护人仅指处于监护人监督和保护下的不在
亲权照顾下的未成年人或父母均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及限制
行为能力和无
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被监护人为不在亲权照顾下的未成年人主要指未成年人
出生时父母均
死亡的,或出生后父母均死亡的,或父母不明者(如弃儿)等。被监护人为父母均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包括事实上的不能和
法律上的不能两种。前者如父母均
失踪;后者如父母均为
禁治产人即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被依法宣告停止亲权、剥夺亲权,父母被判刑、患病或者由于父母子女因上学或就业相隔遥远不能直接行使亲权的情况,等等。被监护人为成年人,一般是指成年人被宣告为禁治产人,即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各国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是指心神丧失常态的人,如精神病人以及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情的人。有的
国家,如德国还规定,因挥霍浪费致自己及其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因酗酒成癖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己及其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或危及他人安全者(
德国民法典第6条)为禁治产人;
法国民法典规定,成年人,如其个人官能衰退以致无法独自保障其利益者,得或在某一特别行为时,或以持续的方式,受法律保护。成年人,如因其挥霍、浪费或游手好闲,以致陷入贫困影响履行
家庭义务者,亦同样得受法律保护。(法国
民法典第488条,据1974年7月5日第74—631号
法律修改。)中国《
民法通则》规定了被监护人为成年人的,仅限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