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
犯罪事实和其他有关
案件事实的情况向公安
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
证据种类的一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通常称作
口供,即在办案人员
讯问下形成的讯问
笔录。经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请求或办案人员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承认自己犯罪的供述;又称“招供”。二是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三是供述、检举同案他人的犯罪,又称“攀供”。如果检举非
共犯犯罪,或同案犯所犯与自己罪责无关的犯罪,则属于
证人证言。近代世界各国在
立法上一般都规定禁止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供述。排除非法获取的被告人供述的
证据能力。对合法获取的被告人供述的
证明力亦有所限制。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只有被告人自白,没有其他
证据的,不论其是否出于自愿,都不得据以
定罪处罚,有了被告人自白,还须经一定的调查程序加以确认。英美
法系国家的
证据法则规定,如果被告人在
法庭上自愿承认所控的罪行,法庭不再召集
陪审团调查事实或者不再继续进行证据调查程序,即可直接作出
有罪判决。中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即使被告人在法庭上承认自己有罪,仍须对其他证据进行庭审调查,经查证属实加以确认以后,才能据以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