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ial Contentious Proce?dure,又称“
特别程序”。适用于某些特定
案件的专门
诉讼程序。在
刑事诉讼中,这类案件或者是由于
被告人的年龄、精神原因,或者是由于
犯罪种类的特点,不宜采普通诉讼程序
审理,或者是在普通
诉讼法中没有规定这类案件的程序而需要确定特殊的诉讼程序。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如英国1898年颁行《酒徒法》规定酗酒案件的诉讼程序。美国伊利诺斯州1899年颁行《
少年法庭法》规定
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现在各国规定的各种特殊诉讼程序,比较普遍的有:(1)专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制定的诉讼程序。(2)
保安处分或强制医疗案件的诉讼程序。专为无
责任能力人,如精神病患者进行非
刑罚性处置而制定的诉讼程序。(3)国际刑事
法律援助的程序。为加强国与国之间的
司法协助在一些国际公约和
国内法中规定了这种程序。如
联合国大会1973年通过的《关于
侦查、
逮捕、
引渡和惩治
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犯的国际合作原则》。(4)错案的赔偿程序。为保障
公民权利而制定的特别程序。如日本在1950年重新制定了新《刑事
补偿法》。有的
国家还规定其他特殊程序,如法国规定缺席审判程序,日本的《交通案件即决审判程序法》。中国的
死刑复核程序和曾经施行过的
类推程序也都是特殊程序。在
民事诉讼中,依照中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的
民事案件有以下几类:一是
选民资格案件;二是
宣告失踪案件;三是
宣告死亡的案件;四是认定
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行为能力案件;五是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民事诉讼以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有自己的特点,这主要反映在:案件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没有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
当事人;诉讼的开始是由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人的申请启动;审判实行一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裁定后,一经
送达,立即生效,对此种判决,有关人员没有
上诉权;在
审判组织上,实行
独任制和
合议制相结合的原则。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
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审判,而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有了新的事实、新的情况,人
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后,应当做出新的判决,
撤销原判决。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了
选民资格案件须于
选举日前
审结外,其余应当以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该
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
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
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