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 of Security,
刑法上为预防
犯罪而特设的补充或替代
刑罚的措施。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前者
作为刑罚的替代或补充,仅适用于已构成犯罪的人,以预防其再次犯罪;后者不仅适用于已构成犯罪的人,而且适用于有实施犯罪可能的
危险者,以预防其发生犯罪。保安
处分起源于罗马法。其发展和完善经历了5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从罗马法到瑞士斯托斯法案的出现。第二阶段是从瑞士的斯托斯案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第三阶段以1921年意大利菲利案的出现为标志,开创了保安处分一元论的先河。第四阶段是从1930年意大利刑法的制定到1932年波兰刑
法制定和1934年法国刑法的修改案成立。保安处分与刑罚并立,二元论再度抬头。第五阶段出现了保安处分
立法的新趋向,主张用保安处分代替刑罚,设置保安刑,一元论占上风。保安处分具有以下特点:(1)强调法的社会监督作用和预防作用;(2)把犯罪社会原因与个人素质联系起来,认为社会有不可推卸的
责任;(3)以人身危险性为前提
条件;(4)以预防犯罪,保卫社会为目的;(5)处理方法灵活。保安处分的主要方法有:(1)感化教育;(2)
监护处分;(3)禁戒处分;(4)劳动场所收容,强制劳动;(5)强制治疗;(6)
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