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在不同行政部门得到广泛的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是其中最具有普遍性的行政部门处罚之一。2005年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
一、治安管理处罚概述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给予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治安违法行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治安管理秩序,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性和应受行政处罚性,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首先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危害社会的治安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是达到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度。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度,是该行为危害社会但尚未构成犯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是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和应受行政惩罚性的法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不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分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的关系,是认定行政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重要方面。
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相适应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2)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原则。(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二、治安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一)治安处罚的种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处罚共有四个主罚种类和一个附加罚种类。四个主罚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一个附加罚种类是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上述处罚之外,公安机关不得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如不得采取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措施。
(二)治安处罚的适用
治安处罚的适用,是公安机关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和行为情节,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程度处罚程序的活动,是执行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保证处罚公正的重要制度。
1、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违法行为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两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行为主体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进行处罚,自然人应当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两方面的条件。责任年龄是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人一般应当具有责任能力,但是对于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醉酒的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2、多个违法行为和共同违法行为。多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其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共同违法行为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3、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和不执行处罚。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处罚的处罚;不予处罚是宣告行为违法但不给予处罚。对具有以下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严厉程度较高的处罚。对具有以下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不执行处罚是放弃执行应当给予的处罚。对具有以下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
4、调解与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原则上不实行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为中心内容的行政调解。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例外,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追究时效。追究时效是公安机关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是行政处罚消灭的制度之一。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各种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和状况,并规定了各种具体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各种具体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分为四类: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对生产和生活等正常社会活动秩序的侵害;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危害;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是对特定人和特定财产的侵害;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是以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为中心内容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法律将这四部分行政违法行为纳入治安管理的范畴,通过治安管理处罚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处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由调查、决定和执行三部分组成。
调查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查证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过程的制度。治安管理机关调查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报案、控告、举报和投案的受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和询问,对行为人、有关场所和物品的检查。调查活动应当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收集证据、保守秘密和回避的义务。
决定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作出处理结论过程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决定机关管辖权、证据、当事人程序权利、决定的种类和形式、决定的送达、当场决定、结案期限和权利救济途径。
执行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过程的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拘留和罚款处罚的执行。
五、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社会和公民对治安管理的执法监督,它是维护执法秩序和救济当事人权利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制度。
社会和公民监督的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监督的手段是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和控告,监督的内容是治安管理机关和人员不严格执法和违法违纪。不限于维护检举人和控告人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这种监督区别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社会和公民监督的目的必须通过国家机关的监督活动才能实现。国家机关是指收到检举和控告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对治安管理执法活动监督的方式,是通过其职能活动查证和处理治安管理机关和人员不严格执法和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的手段是给予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刑事处罚,向受到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赔礼道歉和行政赔偿。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治安管理机关的活动原则和禁止性规定,是公民和单位进行检举和控告和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查处的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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