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der to Discontinue Production or Business Operation,指特定的
行政机关依法对实施了
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所采取的责令其在一定
期限内停止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
行政处罚措施。由于该
行政处罚的内容实质上是限制或剥夺了被处罚相对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或
行为能力,故属于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形式不同于其他处罚形式的特征是:(1)实施该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采取该种措施职权的行政机关;(2)受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与某种生产、经营活动有相关性的
违法行为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3)责令停产停业一般都有一定期限的规定;(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进行。责令停产停业一般适用于下列
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者实施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2)从事加工、生产与人们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如药品、食品、保健品等)的已经或可能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出版发行对人们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一般常附有限期整顿的要求,如果受罚企业在限期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可以恢复生产、
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