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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停产停业

摘要

Order to Discontinue Production or Business Operation,指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所采取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由于该行政处罚的内容实质上是限制或剥夺了被处罚相对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或行为能力,故属于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形式不同于其他处罚形式的特征是:(1)实施该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采取该种措施职权的行政机关;(2)受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与某种生产、经营活动有相关性的违法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3)责令停产停业一般都有一定期限的规定;(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进行。责令停产停业一般适用于下列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者实施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2)从事加工、生产与人们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如药品、食品、保健品等)的已经或可能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出版发行对人们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一般常附有限期整顿的要求,如果受罚企业在限期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可以恢复生产、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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