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1.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
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构成
犯罪的
行为进行
立案、
侦查和
公诉,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
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
诉讼活动中确有
错误的判决、
裁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
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
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按照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如对
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
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
使用的监督手段。
3.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有立案侦查的程序,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有提起公诉的程序,对
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
抗诉有提起
抗诉的程序,纠正
违法有纠正违法的程序。
程序性的另一层含义是法律监督的效果在于启动追诉程序或者救济程序。对于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启动追诉程序,提请有权审判的
法院进行审判;对于构成违法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对行为人有
管辖权的主体追究
责任;对于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
决定,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作出决定的机关启动救济程序以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4.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性的监督。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监督的情形出现以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行为。并且,司法活动、
行政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
违法行为,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只有在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
可概括为三类:1、国家机关。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和
司法机关。这种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2、社会组织。包括各
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这种监督不同于国家机关的监督,它不以国家名义进行,不具有
法律效力。但是它有组织性、广泛的代表性,因而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3、公民。按照
人民主权原则,每个公民是
政治权利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因而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监督主体。这种监督广泛、直接而具体,起作用不可忽视,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
3、公民。按照
人民主权原则,每个公民是政治
权利的主体和国家的 <主任改为主人>
对于法律监督客体的范围,
法学界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客体包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两种理解都有其合
理性。从法律监督的宗旨与目的来看,应当将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因为历史的经验表明,对
宪政、
民主和
法治最大的威胁和最大的破坏因素主要地不是来自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而是来自
公权力的拥有者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监督是针对公权利的拥有者和运用者而设计的一种防范机制。因此,法律监督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
公务活动,即公
权力的拥有者与运用者具体操作公权力的行为。
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的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行为内容是否合法与行为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权力操作的方式和内容,法律监督内容的范围包括: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的监督、对
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每一个方面都包括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
从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法律监督是指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程序,检查、督促和纠正法律实施过程中严重违法的情况,以维护
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的一项专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