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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立即执行

摘要

Immediate Execution of Death Sentence,经法定程序,即时处决被判处死刑罪犯诉讼行为或者活动。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经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命令后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在发现有法定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时,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询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员以枪决或注射方法处决。执行死刑不应当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载执行死刑情况。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的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在有的国家,凡判处死刑的,在执行前,均须有一定的机关批准,发布执行命令才能执行。如日本,执行死刑须经法务大臣发出执行死刑的命令,并在接到命令后5日内执行。执行死刑时,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及监狱长官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如果发现法定应当停止的情况,法务大臣发布命令停止执行。在法定停止原因消失后,亦必须由法务大臣再次发布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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