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ing of a Criminal Action,
法院在
刑事诉讼活动中,就
刑事诉讼程序或某些实体事项所做的处理
决定。中国在刑事
诉讼中,适用
裁定的主要情形和程序如下:(1)对于缺乏
证据的或者
被告人的
行为不构成
犯罪的
自诉案件,
自诉人不撤回自诉时,
管辖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自诉。(2)第二审
人民法院对上诉或者
抗诉案件依法审查后,确认应当维持原判的,可以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3)第二审人
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审查后,确认
第一审人民法院确认的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
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4)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分别情形做出裁定驳回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5)
执行死刑判决前,对依法应当
停止执行死刑的,由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停止执行。(6)对于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依法应当
减刑的,由
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当地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于判处其他
刑罚依法应当减刑或者
假释的,或者判处
罚金依法应当减少或者
免除的案件,由管辖的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裁定后应制作裁定书,采用口述的应记入
笔录,发生
法律效力时执行。刑事裁定分为发生
法律效力的裁定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其被第一审法院作出,
当事人认为该裁定有
错误,有权在法定
期限内上诉,该裁定是未生效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检察院认为裁定有错误,可以依法抗诉,该裁定也为未生效裁定,不得执行。但是,裁定作出后,在上诉或者抗诉期限届内,当事人和人民
检察院没有上诉或者抗诉,该期限届满,裁定即生效。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当事人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裁定有错误的,可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进行
申诉或抗诉,但不能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