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bit of Proof,是对全面、充分、客观地判明
案件有意义的情况的总和。包括三类事实:(1)构成
证明对象的各种事实,如判明有关
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2)
证据事实(或称中间事实),如判明杀人案件中加害人同
被害人之间有无敌对关系;(3)程序事实,指对解决
诉讼程序问题具有
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判明有关
回避的事实。
证明对象事实同证据事实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判决的法律根据,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它是每个案件所必须判明的事实;后者由司
法人员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
决定是否需要判明,不具有上述法律意义。前者是
作为证明目的的一种情况,后者则是达到这种目的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