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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违反职责罪

摘要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一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故意违背并抗拒执行上级的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将应向上级报告的军情隐而不报,或者将编造、篡改的军情向上级报告,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是指拒绝传递或者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投降罪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向敌人投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战时临阵脱逃罪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战时面临战斗任务而脱离岗位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违令作战消极罪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指挥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战时造谣惑众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战时军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九、战时自伤罪
战时自伤罪,是指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一、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军事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三、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军人叛逃罪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逃离部队罪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私放俘虏罪
私放俘虏罪,是指私自将俘虏放走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一、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一
根据刑法第4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保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节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一、武器装备肇事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部队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按照刑法第127条规定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处罚。
四、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将部队的武器装备出卖或者转让他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遗弃武器装备罪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遗失武器装备罪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节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居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一、虐待部属罪
虐待部属罪,是指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遗弃伤病军人罪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虐待俘虏罪
虐待俘虏罪,是指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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