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ial Offender,又称“
身份犯”。“常人犯”的对称。以一定身份或其他特定关系为
犯罪构成要件或
刑罚加减
免除原因的
犯罪或犯罪人。中国《
刑法》理论称其为
特殊主体。特别犯,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分类:(1)按身份的来源可分为法定特别犯与自然特别犯,前者依据
法律规定,后者依据性别、
血亲关系或年龄;(2)按身份与
定罪及刑罚的关系,可分为纯正特别犯与不纯正特别犯。以一定的身份或其他特定关系为
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或犯罪人,为纯正特别犯,例如,
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
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人不具有有关身份或特定关系,不能单独成立纯正特别犯的有关
罪名。犯罪的成立虽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身份,但具有一定身份或特定关系的人,实施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比无此身份或特定关系的人,实施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可能发生加重、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况,此即为不纯正特别犯。就特别犯的适用主体而言,凡因行为人一定的身份或其特定关系而构成某些特定
刑事法典的适用主体的犯罪或犯罪人,也称为特别犯。例如,适用军法的现役军人和其他军法所规定的特定人或其犯罪;适用青少年法的青少年或其犯罪等。在中国《刑法》中,特别犯的身份具有以下几种情况:(1)职务上的身份。例如,中国《刑法》第8章规定
贪污贿赂罪的主体必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2)职业上的身份。例如,中国《刑法》第132条规定的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3)基于职责产生的身份。例如,中国《刑法》规定的
单位犯罪中的
自然人主体,必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4)基于一定的
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身份。例如,中国《刑法》第305条规定的
伪证罪的主体必须是
证人、
鉴定人、记录人和
翻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