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ial Criminal Law, “
普通刑法”的对称,指
国家为了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特定区域或特定
条件的
犯罪的
刑法。有的西方学者称其为“实质意义上的特别刑法”。可以具体分为时间的特别刑法,如战时
特别法;地域的特别刑法,如特定地区戒严法;对人的特别刑法,如
军事刑法;对事的特别刑法,如禁酒
法令。其共同特征是在适用范围上有特殊的限制。
作为“现行
刑法典”的对称,指国家为了弥补现行刑
法典的不足而颁布的一切
刑事法律。它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特别刑法”。实际上是指现行刑法典以外的一切有关犯罪及其
刑罚的
法律规范,在这种意义上
使用的特别刑法的概念,包括前一种含义所指的内容。中国的特别刑法有两种具体的表现形式:一是
单行刑法,主要是针对一定时期的某类严重犯罪颁行的。?非刑事
法律中的
附属刑法规范,直接由
行政、经济、民事等法规加以规定。特别刑法因适应特殊情况或因补充普通刑法而制定,在适用范围上不如普通刑法广泛,其效力却优于普通刑法,即在刑法适用上,一般采用“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的原则。即当某个
行为人的
犯罪行为既触犯了特别刑法的有关条款,又触犯了一般刑法的有关规定时,应当适用特别刑法的规定进行刑事追究,而不适用一般刑法。但是,普通
刑法总则的一般性原则规定,除特别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仍应适用于特别刑法。特别刑法的表现形式主要为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根据刑法效力及于特定的人或特定的区域之差别,特别刑法又可以分为属人刑法和属地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