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指确认一个新政府具有代表它的
国家的资格,并愿意同它建立或继续正常关系的
行为。通常发生于一个现存国家由于
政变或革命导致不按
法律程序产生的政府变更的场合,在新国家出现时也产生政府承认的需要。通过正常
宪法程序产生的政府更迭不发生政府承认。一个由外国武力建立起来或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傀儡政权,不能成为被承认的对象。一个新政府获得承认的必要
条件是应在本国
领土内实行有效统治;但由于外国入侵被迫迁往国外的
流亡政府,尽管暂时无法实行有效统治,也仍为合法政府。其他国家可根据“
有效统治原则”
决定承认或不承认一国新政府,但无权审查和判断该政府的合法性。历史上曾出现过新政府必须合乎王朝正统或符合
宪法程序才得以承认的
法统主义学说。前种
标准为1815年成立的神圣同盟所支持;后种标准在20世纪初的美洲曾表现为
托巴主义和
威尔逊政策,它们均因违反人民有选择政府的
自由和不
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精神而遭反对和摒弃。政府承认的方式与
国家承认方式一样,可以是
明示的或
默示的,也可以是
法律承认或
事实承认。政府承认限于一国一个合法政府,承认新政府就不得再承认该国从前的政府,或不得又承认与之对抗的另一个政治团体为合法政府。新国家的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紧密关联,承认效果也相同。现存国家的新政府承认则不涉及它的国家的承认问题,国内政府的改变及其政府承认不影响该国的
法律人格。新政府被承认后原则上
继承旧政府享有的国际
权利和应履行的国际
义务,但此规则不适用于发生重大社会革命情形下产生的新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