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ciple of Effective Control,又称“有效控制原则”、“实效原则”,以是否实行有效统治为承认新政府的
条件和根据的一种承认理论。只要新政府已在本国实行有效统治,便可承认之。所谓“有效统治”,是指新政府实际控制本国大部分地区和有效地行使统治权,并得到居民惯常服从,从而有可能代表
国家,独立进行国际交往,承担国际
权利与
义务。关于有效统治的条件,
格劳秀斯曾着眼于从得到居民服从和有权派遣
外交使节方面作过探讨。
普芬道夫则曾宣称,实际握有
主权者可被认为是合法政府。这一学说与“承认宣告说”同出于承认理论上的“事实主义”,而与承认政府考虑其起源和
法律根据的“
法统主义”相对立,符合民族自决和不
干涉内政的原则精神。其他国家根据有效统治原则,可以
决定对新
政府承认或不承认。无视这一原则,对新政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判断,或者采取过急承认、延迟承认或拒绝承认,都不符合
国际法的承认制度。由外国
侵略者以武力建立或维持的傀儡政权,不具备国家的要件,不能成为
国际承认的对象,即使它在国内能维持一定
社会秩序,也不表明它能实行有效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