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V.Samuel Von Pufendorf,1632—1694,德国
法学家,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以研究
自然法和
国际法著称。他的著作有《法学要论》、《自然法和国际法》、《人类的和
公民的职务》等。普芬道夫的法学思想折衷了霍布斯和
格劳秀斯关于人性的不同解释。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主义的,当人类生活在自然
状态时,处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
战争状态"中。普芬道夫在吸收霍布斯和格劳秀斯的部分观点之后认为,人兼有自然所赋予的利己和社交两种本性,既是自然世界又是
道德世界的参与者。他赞同霍布斯等的绝对
主权说,承认
国家主权至高无上,又赞同格劳秀斯等的有限制的伦理主权说,不承认
国家主权对人民的生活和行动有绝对支配的
权力,目的在于调和当时德意志各邦的专制政治和在古典
自然法学派思想影响下产生的要求个人
自由的精神。普芬道夫认为,有两个基本的自然法原则,一是力求保护自己的人身和
财产,二是决不扰乱社会的安宁。二者又组成一个基本准则,即每个人都应当积极保护自己从而使整个社会不受干扰。从上述第二个原则中又派生出另一个原则,即任何人对待他人,都不应当使他人感到自己的
平等权利受到侵犯。这一原则又可分为以下许多原则:不伤害他人人身,不篡夺他人财产,不
违约,应赔偿因自己
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等等。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由与
平等的自然状态中,为了保障安全,通过两项公约建立国家:一项由人们相互协议放弃自然的
自由权而进入社会的共同体,并作出
决定规定政府形式;另一项由统治者(君主)与人民协议,君主承担维护共同安全的
义务,人民承担服从统治者的义务;统治者受自然法约束,但由于缺乏
强制执行的机构,这种约束是不完全的,只有上帝才能施加制裁;在一般情况下,臣民无权反抗君主违反自然法的
行为,但在极端情况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