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go Grotius,1583—164517世纪荷兰著名的学者和政治家,其主要著作有《论海上
自由》(1609年)、《
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格劳秀斯认为,
自然法是人类
理性的命令,是判断善恶是非的
标准,而且还是通行于一切民族的
行为原则。他还认为,人类最初处于所谓的自然
状态之中,后来,为了谋求人们的安全和更好地发展,通过相互放弃自己的一部分
权利,人们建立了有组织的社会,也就是
国家。国家就是一群自由人为着享受公共的权利和权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善的团体。他主张,国家的行为应该受到
国际法的约束和指导。国际法就是支配国家与国家相互交往的
法律。它既有自然法的因素又有
实在法的因素。国际法的自然法基础是指,它来自于人类的共同认识,为各国所普遍接受;国际法的实在法基础是指,它是各个
主权国家通过承认或协议的方式而产生的法律。他认为,国际法具有一些非常普遍的原则,例如,
宣战原则、人道主义原则、保护那些非参战人员生命安全的原则,特别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生命安全。格劳秀斯是近代西方第一个系统整理和阐述自然法理论的思想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