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Gvatian,1090—1159,波伦亚的神父,欧洲中世纪最伟大的教会
法学家,其代表作是《歧异教规之协调》(1140年)。虽然在他之前,也有人对教会的法规进行过分类整理,例如,1012年伯查德的《教令集》和1095年伊沃的《教令集》等。但是,与前人相比,格拉提安的著作不仅更为全面,包括了从早期教会到1139年为止的将近4000条教会法规,而且更为系统,
作者将所有这些法规
作为一个
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而妥善安置。就形式而言,首先,该书对所有这些法规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并选择了若干复杂案例加以分析并归纳其背后的意义。其次,该书还通过列举各方言论、对比他们之间的差别,最后得出结论的方式,对彼此矛盾的法规进行协调。再就该书的内容而言,它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命题,例如,无论是君主的法律,还是教会的法律,都不能与
自然法相违背,否则,它们“就必须全部被排斥不用”。再例如,格拉提安提出习惯的效力低于自然法,以便最终废除那些与人类良心和
理性相矛盾的
习惯法。在西方法律科学的形成过程中,格拉提安的著作,以及该书背后所体现的经院主义辩证法,都曾经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