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itive Law,即制定法。实在法的概念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到了资本主义时期更具体和完整。西方
法学家认为,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制定或认可的
法律,包括
成文法、判例法和
习惯法等,是根据经验事实制定的、确有
法律效力的
行为规范,这就是实在法。在现代西方
法哲学的流派中,实证主义法学派只承认实在法是法,排斥一切法的先验论,否认
自然法。而
自然法学派则认为,实在法是制定法,具有可变性,因此必须要以符合自然法为其存在的理由,并且提出
正义法(或称理想法)以代替实在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