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itive Jurisprudence,主张法与抽象的
正义或
道德观念分离,仅从经验上可观察到的
标准来研究
法律的方法。法律实证主义方法的哲学基础是实证主义哲学。实证主义哲学主张人们抛弃哲学、历史和科学中的一切假设构想,把它仅限制在经验考察和事实联系的范围之内。法律实证方法的创始人是J.边沁和J.奥斯丁。他们在19世纪30—60年代代表了西方的实证主义
法学思潮。20世纪以后,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则首推L.A.哈特。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学只应研究”实际上是这样的法”,而不应当研究”应当是这样的法”。后者属于抽象道德或正义范畴,
实在法和抽象的道德与正义并无必然联系。哈特运用法律实证方法,将法律概念分为三个层次:(1)法律是规则体系。规则的特点在于,它不仅应当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而且提供依照规则行动以及批评违反规则的
行为的理由。(2)法律是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主要规则设定
义务,直接指导那些生活在这个
法律制度下的人们,告诉人们应该做或不应该做什么,以及他们要达到某种结果应该做什么;次要规则是关于规则的规则,它规定人们可以通过言和行引入新的主要规则,取消或修改旧规则,或以各种不同的方式
决定这些规则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实施。(3)承认规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每个法律制度中都必然包含着用以评价这一制度其他规则的标准,即承认规则。在现代
国家中,由于法律的渊源比较复杂,承认规则也比较复杂,但当几个承认构成一个等级体系时,必须有一个承认规则是最高的。这个最高的承认规则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不是由另外任何规则决定的,因此它不存在效力问题,而是一个事实。这一研究方法否定了法律社会学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规则的联系,指出了法之所以为法的特性。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西方法学中演变历史较长,影响也很大,在现代西方国家中仍有广泛的市场。
新自然法学和一些价值侧重法学对其持批判态度,但分析法学和规范法学理论则接受实证主义法学的某些观点,形成广义的分析实证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