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o?natural Law,以
继承和发展古典
自然法学说为特征,强调
法律制度所应促进的基本价值的一种研究方法。新自然
法学的方法是批判和否定
法律实证主义和
法律现实主义方法的。新自然法学产生于20世纪初,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复兴。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纳粹的
立法践踏了西方传统的人道主义和
公法与
私法的基本原则,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认为,只有接受一种超越现实立法之上的社会价值,才能防止利用法律的专制。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有法国法学家F·
惹尼、德国法学家R·施塔姆勒、美国法学家L·
富勒、J·罗尔斯和R·M·
德沃金等。富勒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旨在实现
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目的和法律规则一样,都是判定事实的依据和
标准,只有这样的研究方法才是为达到某种
社会组织形式的目的所必须运用的。罗尔斯认为,“
正义”是一个社会首要的美德,也是法律制度的首要美德。法律的正义分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实质是有规则地和无偏见地实施公开的规则,实体的正义则关系到法律制度的构成和实施方式,它赋予并保障一定的
权利,施加一定的
义务。新自然法学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德沃金认为,在一个法律制度中,除了规则之外,还有政策和原则。政策是有关必须达到目的或目
标的一种政治
决定,一般说来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或社会的改善以及整个社会的某种目标的保护问题。原则是有关权利、正义或公平的要求或其他
道德方面的要求。立法要综合考虑原则和政策的目标和要求,
司法则主要考虑原则的要求。正是由于有政策和原则
作为法律规则的补充和指导,才使得一个社会的法律符合公平正义的理想标准。新自然法学的研究方法在许多西方
国家广为流传和接受,被认为是20世纪最重要的法学理论和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