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ssical Law?of?Nature School,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
自然法为特征的
法学派别。也称
自然法学派。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和古代、中世纪和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主要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
斯宾诺莎、
卢梭、
贝卡利亚、
普芬道夫、杰佛逊、潘恩和
罗伯斯庇尔等。其学说一般都包括自然
状态、
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自然法内容。认为人类在组成
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类
理性的自然法支配,订立了社会契约,成立国家和制定出
实在法。但对于自然状态的情形、订立社会契约的原因、社会契约的内容、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和应建立什么样的
政体等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自然状态是美好的,有的认为是充满
战争恐惧的;有的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有的强调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一致性;有的主张君主专制,有的赞成
民主共和制,有的拥护
君主立宪制;有的认为个
人权利应全部转让给国家,有的主张只转让一部分等等。19世纪初开始,在历史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共同反对下,古典自然法学派逐步趋于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