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ilbox Rule,是非对话人之间
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之一,指表示意思的
行为人为了通知相对人而将其意思表示置于自己实力支配之外,以
作为其发生效力的时期。英美
法系采取这种主义。依发信主义,受意思表示的一方即受
要约人,以信函、电报作出意思表示时,自信函、电报脱离自己控制即投邮时起生效,
法律行为于此时成立。采取发信主义的原因有二,其一,这是
代理理论的要求。根据英美契约法原理,要约人通过邮局发出要约时,就
默示指定邮局为
代理人,代理要约人接受
承诺。一旦受要约人将承诺的信函、电报交给邮局,实际上就被认为是交给了要约人
本人,承诺立即生效。信函、电报如果被邮局丢失,要约人对此承担
责任,但并不因此影响
承诺的效力。其二,这是交易安全维护的必要。根据英美契约法
对价原则,要约人不受要约的约束,即使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要约人亦可随时撤回要约。采发信主义即可缩短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时间,有利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