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效力即承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简言之,承诺的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具体而言,在诺成合同,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实践合同,若交付标的物先于承诺生效,承诺同样使合同成立,若交付标的物后于承诺生效,则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在合同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两大法系有着不同的立法例。大陆法系采到达主义或送达主义,即主张承诺的意思表示于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生效。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要约人)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于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发生效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采纳了这一主张。英美法系采发送主义或送信主义,即主张如果承诺的意思表示是以邮件、电报方式作出,则承诺于投入邮筒或交付电信局时生效,除非要约人与承诺人另有约定。
我国合同法采到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