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rine of Receipt of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是非对话人之间
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之一,指以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
作为意思表示生效时期。它是由
大陆法系国家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一种生效方式。根据大陆法,如果受意思表示的一方即受
要约人,以信函,电报作出意思表示时,
法律行为以信函、电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所谓到达,并不指要约人亲自收到电报、信函,而仅以到达要约人支配范围以内为必要,例如,邮差将信交于要约人之专门的收件人或投于要约人所设置之信箱,均构成到达。同时,依到达主义,只要求信函、电报处于要约人所控制范围内,而不要求要约人现实地了解信函、电报的具体内容。到达主义较之
发信主义具有自己的优点,符合常识的要求,有效地解决了信函、电报在传递中可能发生的
风险负担问题。根据到达主义,信函、电报发出至
送达要约人这段时间的风险,由受要约人负担;信函、电报自送达要约人支配范围时起,风险由要约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