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 Facto Recognition,“
法律承认”的对称。对新
国家或新政府表示暂时的、有限的承认。有些学者认为是“承认为事实上的国家(或政府)”的简称。通常发生于承认新政府的场合,很少用于新国家的承认。当在某种情形下,现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或新政府的继续存在尚有怀疑,或由于其他政治考虑而不愿立即与它建立全面关系,客观上又有与之进行一定交往的必要时,就采取事实承认。一般采用
默示的非正式的方式,仅表示准备建立有限的关系。事实承认同
法律承认都是
国家行为,并产生政治和
法律后果。它同法律承认的区别是具有临时性和不稳定性,可以导致法律承认,也可以被撤回。通常不导致有关国家间完全的
外交来往。至于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的代表在承认国是否享有
外交特权和
豁免,各国实践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