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bar Doctrine,厄瓜多尔外长托巴主张的不得承认凡依
宪法外手段掌握政权的政府的一种政治原则。1907年由托巴倡导,同年被中美洲5国(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缔结的《和平友好条约》所采纳。条约规定,
缔约国承担”直至
自由选出的人民代表……依据宪法改组
国家的时候为止”,不承认任何
政变或革命手段建立起来的政府。1923年上述5国又订新约,除重申1907年条约的原则外,又在第2条规定,即使政府依宪法改组,如选出的
国家元首或副元首与政变或革命有关系或缺乏
当选资格,也不得承认。属于资产阶级
民主(
立宪)主义正统论原则,反对以“有效统治”
作为承认政府的根据,目的是防止中南美洲国家发生政变或革命,互相保障和维护现有政权。哥斯达黎加和萨尔瓦多分别于1932年和1933年废除了1923年条约。美国未参加上述条约,但支持会议和条约,公开声明在处理同中美洲各国关系时遵守1923年条约规定的原则;美国1913年提出的所谓
威尔逊政策,也属于托巴主义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