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rimonial Sea,一部分拉美
国家所主张的200海里
管辖区。1971年4月智利代表在向美洲国家间
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报告中首先
使用了这一概念。哥斯达黎加1972年2月10日的
法令明确规定,其承袭海为从海岸低潮标起算200海里的区域。1972年6月7日加勒比海沿岸10国通过的《圣多明各
宣言》规定了承袭海制度,宣布沿海国对邻接
领海称为承袭海的区域内的水域、海床和底土中可更新和不可更新的自然资源,享有
主权权利;沿海国有权对该区域内的科学研究加以规定,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海洋污染和
保证其对资源的主权;承袭海的宽度应由国际
协定加以确定,最多不得超过200海里;在承袭海内,所有国家的
船舶和飞机均享有
自由航行、飞越以及铺设电缆和管道的自由。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采用这一概念,《公约》中的
专属经济区与承袭海的含义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