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laratory Theory of Recognition,“
承认构成说”的对称。关于
国家承认的性质的一种学说。认为具备
国际法规定
条件的新
国家的成立和它取得
国际法主体资格,不依赖于承认,别国的承认只是正式确认该新国家已具备国家要件的事实,并宣告愿意接受这一事实的后果。该学说曾为193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
权利和
义务的公约》和
国际法学会1936年布鲁塞尔年会的决议所明确支持,也为一些国际条约和国际判例所接受。宣告说比较合理而近乎事实,近年来已成为国际法理论的主要趋势。但有的学者在坚持宣告说时又主张现存国家有承认新国家的义务,则不符合国际关系的实际。